(2016)青25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39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