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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3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391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魏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华桑才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