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8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坤明与吴乾明、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明,吴乾明,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0108民初491号原告:吴坤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大同路17号。委托代理人:王晓宁,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乾明,男,68岁,汉族,住定安县定城镇沿江二路江浪馆店六楼。被告: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玉沙路28号宝发国际大厦第一幢第10层1001号房。法定代表人:黄威。被告:海南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路。法定代表人:张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明与被告吴乾明、海南省德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9n1yeg9pyumqqjd9g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周碧忠人民陪审员林诗柏人民陪审员吴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林小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核、撰稿:韦王文校对:林小燕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5日印制(共印10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