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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国富与曹桃妹、夏波、夏某某、刘昭���、夏春香、夏海鸥、夏银成、夏金成、夏海英生命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国富,曹桃妹,夏波,夏某某,刘昭英,夏春香,夏海鸥,夏银成,夏金成,夏海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富。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飞舟,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桃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法定代理人曹桃妹,系夏某某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昭英。被上诉人夏春香。被上诉人夏海鸥。被上诉人夏银成。被上诉人夏金成。被上诉人夏海英。以上九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波,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九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某、李国富因与被上诉人曹桃妹、夏波、夏某某、刘昭英、夏春香、夏海鸥、夏银成、夏金成、夏海英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李某某已因此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故被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原审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适用民法规定判处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判员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