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7101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卢文远诉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远,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7101行初47号原告卢文远。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文远诉被告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卢文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文远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文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文远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奎审 判 员 刘建梓人民陪审员 赵尊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贺靖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