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罗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远陈某某,罗宏业被告罗某某,高润福被告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10号原告陈志远陈某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被告罗宏业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被告高润福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本院受理了原告陈志远陈某某诉被告罗宏业某某、高润福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远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宏业某某、高润福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志远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远陈某某撤回对被告罗宏业某某、高润福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陈志远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欧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