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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罗喜荣与金山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山宏业联合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喜荣,金山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山宏业联合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043号原告罗喜荣,男,1962年3月26日,住吉州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被告金山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6楼,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金山宏业联合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6楼。法定代表人谢勇文,总经理,、07968238386。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喜荣诉被告江西瑞丰物流有限公司、金山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山宏业联合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喜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黎辉审判员  白为平审判员  聂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