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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骆峰、高文芳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骆峰,高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中州,任主任。被执行人骆峰,男,汉族,1984年出生。被执行人高文芳,女,汉族,1985年出生。本院在执行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骆峰、高文芳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报告,称骆峰、高文芳已向其履行了义务,申请本院终结对骆峰、高文芳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豫0212执168-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辰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