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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荣龙龙与杨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龙龙,杨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荣龙龙,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军,农民。上诉人荣龙龙因与被上诉人杨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房屋在行政部门未对该房屋的合法与否作出认定前,该房产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处于待定状态。故荣龙龙诉请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其可待行政机关就该房的合法性以及权属作出确认后,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现荣龙龙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荣龙龙要求确认与被告杨军签订的合同无效的起诉。宣判后,荣龙龙不服,以被上诉人杨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非法利用土地进行所谓的“商品房”开发,本案房屋销售合同当然、自始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荣龙龙上诉请求: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杨军二审未进行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荣龙龙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原审被告杨军系明确的被告,荣龙龙起诉要求确认与杨军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该争议并非是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本案应以已查明的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处于待定状态,荣龙龙可待行政机关就该房的合法性以及权属作出确认后,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并据此裁定驳回荣龙龙的起诉没有依据。荣龙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