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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帆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429号原告杨帆,男,汉族,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南路。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杨帆与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帆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对被告怀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帆承担。(此业务正文)审 判 员  张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谭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