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玲与黄勤奋、邵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玲,黄勤奋,邵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672号申请执行人:何玲。被执行人:黄勤奋。被执行人:邵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01139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6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勤奋、邵建明的银行存款51700.00元。如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两被执行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韩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