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冯贵禄诉何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贵禄,何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32民初125号原告冯贵禄。被告何胥富。原告冯贵禄诉被告何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通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贵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胥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贵禄诉称,原告与被告是生意场上的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10月29日借款2万元,共计7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还清。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何胥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共计7万元。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胥富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贵禄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何胥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通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