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4514号原告:田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儿。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二人感情不断恶化,难以共同生活。自2008年8月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中专同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陈某乙,现系大一学生。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4年春节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0月23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聊东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陈某甲仍未有音讯,原被告未能和好。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被告陈某甲的妹妹陈某丙的谈话笔录;3、原被告及女儿的户籍信息一份;4、(2014)聊东民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原告陈述。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愿登记结婚近二十年,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几年来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陈某甲于2014年春节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讯。原告曾于2014年10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陈某甲未到庭,对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西锋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