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朱优仙、滕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朱优仙,滕树伟,郭立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0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住所地:黄岛区张家楼镇松云路42号。代表人:胡德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汝鹏,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朱优仙,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滕树伟,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郭立发,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张家楼支行与被告朱优仙、滕树伟、郭立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所写的被告朱优仙的住所地,本院无法找到,无法向被告朱优仙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案依法将公告送达。本院曾通知原告,限原告在7日之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期满后,原告未按时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艳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