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02翟观明与梁福贤,乐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观明,梁福贤,乐燕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翟观明。委托代理人严志芬,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福贤。被告乐燕君。原告翟观明与被告梁福贤、乐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及从2015年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的利息17600元(按月息2分算),2015年12月8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分算至被告偿还本金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志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福贤、乐燕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3月4日被告梁福贤向原告翟观明出具一张借条,载明:“本人梁福贤、乐燕君夫妇向翟观明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用时间为2015年3月4日-2015年5月4日止。并愿意用龙华锦绣御园八栋座13B商品房作为抵押,情况属实”。该借条由被告梁福贤签名并按捺指膜确认。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的借款已从本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的借款已从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12000元,实际交付与被告梁福贤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88000元,并且,原告与被告梁福贤未进行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5)深宝法龙民初第1029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梁福贤与被告乐燕君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事实之认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梁福贤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交付借款,而被告梁福贤于借款到期后仍不予还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关于本金数额。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庭审中,原告对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人民币12000元,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8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且,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也可确认实际出借的金额为人民币88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88000元。关于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梁福贤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借款期间内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从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有约定偿还期限,借款人不按期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的借款于2015年5月4日到期,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可以主张逾期利息,但其主张的按月息2分算,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故本案利息应当从2015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关于被告乐燕君是否应承担偿付涉案本息的责任。被告梁福贤与被告乐燕君于2009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3月4日的借条上虽只有被告梁福贤一人签名并按捺指膜确认,但被告乐燕君未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故本院认为,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乐燕君应连带承担偿付本案本息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福贤、乐燕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翟观明欠款本金人民币8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88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5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翟观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6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梁福贤、乐燕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 盛人民陪审员 王 嘉 义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