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明富与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富,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524号原告陈明富,男,195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50726法定代表人柯忠,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富诉被告重庆一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