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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刘延龙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敦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延龙,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刘延龙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敦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