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0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刘延龙刑事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敦执字第00968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延龙,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刘延龙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敦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杨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关永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