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范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特3号申请人范某,男,200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范某系范某甲和王某的儿子,范某甲于2004年3月16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自2005年5月初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造成范某无人照顾,故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经查,王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翁牛特旗。申请人范某系范某甲和王某的儿子,范某甲于2004年3月16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自2005年5月初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4日在内蒙古晨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自2005年5月初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