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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范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6民特3号申请人范某,男,200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范某要求宣告王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范某系范某甲和王某的儿子,范某甲于2004年3月16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自2005年5月初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造成范某无人照顾,故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经查,王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翁牛特旗。申请人范某系范某甲和王某的儿子,范某甲于2004年3月16日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自2005年5月初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4日在内蒙古晨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自2005年5月初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申请人要求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