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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润昌农商行与马爱清、李秀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爱清,李秀锋,王树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283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爱清,农民。被告李秀锋,农民。被告王树生,农民。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爱清、李秀锋、王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大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家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