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魏建明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青皮具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35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建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青皮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财保35号申请人:魏建明,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青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唐秀珍。申请人魏建明诉被申请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东青皮具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且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魏建明撤回申请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一六年四月五日日日日日书 记 员 陈荣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