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郑喜兰与金天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喜兰,金天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郑喜兰,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金天光,男,朝鲜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郑喜兰与被执行人金天光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5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喜兰同意终结本案并申请将被执行金天光的有关信息从失信人员名单库中删除。故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