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田雪与张加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张加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田雪,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张加煜,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雪诉被告张加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田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雪负担。审 判 长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