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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田雪与张加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雪,张加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田雪,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张加煜,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雪诉被告张加煜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田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雪负担。审 判 长  王 凤代理审判员  王富佳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