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路执民字第8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泉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泉雪,潘秋萍,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路执民字第8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西路30号。负责人潘以将。被执行人林泉雪,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潘秋萍,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周夏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路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633333.4元及息、诉讼费用10440元和执行费用8898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另负有到期债务730400元及息未履行。2016年3月8日,本院以(2012)台路执民字第8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泉雪、潘秋萍出资购买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双水路南世纪大厦一区幢双水路947号、949号房屋的产权(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02373、YG000237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泉雪、潘秋萍出资购买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双水路南世纪大厦一区幢双水路947号、949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号:台房预路字第YG0002373、YG000237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戴冬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