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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X诉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298号原告吴X,女。委托代理人张晓美,黑龙江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衍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