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景正贵申请恢复执行侯生权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正贵,侯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景正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村民。被执行人侯生权,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村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民终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黄秀华与侯生权系夫妻关系(黄秀华,女,生于1960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德镇马脊村5组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黄秀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对侯生权、黄秀华的的银行存款70437.9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