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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87号原告李某,工人。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隋依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