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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刘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住广汉市。2015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0日,邓某1(已判决)驾驶一辆货车,在什邡市马祖镇成绵高速公路复线出口附近与罗某驾驶的一辆小车发生擦挂事故。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黄建、辅警王阳接警后,着制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警。处警人员现场勘查后,认为需要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进一步处理。邓某1得知自己驾驶的车辆要被拖离现场,情绪激动,故意刁难说处警人员是酒后执法,并联系货车所有人杨某。后杨某带着被告人刘某和邓某2到达事故现场。此时,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民警周禄建、辅警施应刚也到达现场处警。被告人刘某辱骂处警人员,撞击民警黄建,处警人员劝说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不听劝说,并拦停一辆路过的正常行驶的大货车,随后,被告人刘某欲打开货车车门将司机拉出驾驶室,处警人员阻止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抓扯和殴打民警周禄建,用脚踢辅警施应刚。随后处警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控制,并将其带上警车带至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制裁。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邓某1(已判决)驾驶货车,在什邡市马祖镇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与罗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的交通事故。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黄建、辅警王阳接警后,着制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警。处警人员现场勘查后,认为需要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进一步处理。邓某1联系货车所有人杨某,杨某带着被告人刘某、邓某2到达事故现场。此时,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民警周禄建、辅警施应刚也到达现场处警。被告人刘某辱骂处警人员,撞击民警黄建,被告人刘某不听民警劝说,并拦停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欲打开货车车门将司机拉出驾驶室,处警人员阻止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抓扯和殴打民警周禄建,辅警施应刚。随后处警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控制,并将其带至什邡市公安局马祖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积极向执法民警周禄建、施应刚赔礼道歉,取得其书面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谅解书、被告人刘某的历次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向执法民警赔礼道歉,取得其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