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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侯明根与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根,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云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侯明根,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9216-4。法定代表人冯芬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彬,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袁云平,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委托代理人袁琛丽,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根诉被告孝感保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云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一直无法向原告送达传票,致使本院不能通知原告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明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泽民审 判 员  余月明人民陪审员  蒋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