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执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32号申请执行人陈××。被执行人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李××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4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津0114执132号。在执行中,双方私下协议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13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助理审判员  牟泽良助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