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执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强乐乐与许加标、殷现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乐乐,许加标,殷现春,周安忠,周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189-1号申请执行人:强乐乐,男,1955得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许加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殷现春,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安忠,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周安华,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00000元及利息、交纳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殷现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