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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4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张书奎与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奎,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4137号原告:张书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杨超,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奎诉被告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书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奎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北辰煤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书奎负担。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