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6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希岭、沈文萍与周希阁、刘玉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希岭,沈文萍,周希阁,刘玉香,陈志琴,刘福领,翟连富,陈秀真,马新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1-1号原告沈希岭。原告沈文萍。被告周希阁。被告刘玉香。被告陈志琴。被告刘福领。被告翟连富。被告陈秀真。被告马新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希岭、沈文萍诉被告周希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陈志琴在中国建设银行府井支行账户22×××65中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淑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