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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7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高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702民初1291号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保航,总经理。被告徐高霞,女。本院在审理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