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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龙小艳、谢某甲等与黄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4民初265号原告龙小艳,女,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0643。原告谢某甲。法定代理人龙小艳(同原告龙小艳),系原告谢某甲之母。被告黄忠广,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7917。原告龙小艳、谢某甲诉被告黄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小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忠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龙小艳系谢某乙清之妻,原告谢某甲系谢某乙清之女。2015年9月29日,被告黄忠广向谢某乙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借款合同一份。2015年11月27日,谢某乙清因车祸死亡。原告向被告追讨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忠广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黄忠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3.死亡证明书。被告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9日,被告黄忠广向谢某乙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被告黄忠广签名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借款及还款期限。2015年11月27日,谢某乙清因车祸死亡。原告龙小艳系谢某乙清之妻,原告谢某甲系谢某乙清之女。谢某乙清死亡后,原告向被告追索上述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身份证、结��证、死亡证明书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谢某乙清因意外死亡后,原告龙小艳、原告谢某甲作为谢某乙清之妻女,依法继承谢某乙清的债权权利,故二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出具了借据原件主张该借款为民间借贷,该借据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借款没有约定借款返还期限,经原告催告,被告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欠款,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由借款人黄忠广承担还款责任之请求,���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忠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龙小艳、原告谢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黄忠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洁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