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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62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月琴与河南东星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琴,河南东星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6**民初782号原告王月琴,女,回族,生于1965年8月10日。被告河南东星电气有限公司,地址:扶沟县。法定代表人:王雨健。被告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琴与被告河南东星电气有限公司、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因被告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倒闭不存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琴撤回对被告河南旺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