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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6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龚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陕0726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龚某某30000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