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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孔丽娟、魏玉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4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孔丽娟,魏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毛丽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邝明波、杨林,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孔丽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魏玉荣,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孔丽娟、魏玉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41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且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