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闭世民与农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世民,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3执5号申请执行人闭世民,个体户。被执行人农刚,居民头。本院在执行闭世民申请执行农刚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刚尚欠申请执行人闭世民货款18500元,受理费131元,合计人民币1863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农刚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至今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8631元。经申请执行人闭世民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农建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