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鹰诉被告李海宽、李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鹰,李海宽,李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81号原告马鹰。被告李海宽被告李莉原告马鹰诉被告李海宽、李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嘉楠、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鹰的委托代理人李焕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海宽、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鹰诉称,2014年9月10日,因被告未关闭水龙头漏水,将原告的房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等浸泡,因被告拒绝赔偿,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电脑等损失19000元(以评估鉴定为准);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被告李海宽庭后辩称,我承认我家漏水把被告家淹了,但是原告说东西有损失我不承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马鹰将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9号2107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被告李海宽、李莉系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中路9号2108房屋业主,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4年9月10日,被告家中水龙头未关闭导致原告办公室房屋漏水,原告称放置在办公室的笔记本电脑等财产受损,来院起诉。经原告马鹰申请,本院委托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因对受损的电子设备是否由于漏水造成无法确定及原、被告对本次评估范围分歧较大等原因出具退鉴说明。原告称其自行寻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并于2016年3月12日前将结果告知本院,但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寻找到受理本鉴定的鉴定机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照片、退鉴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海宽、李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在本案中申请司法鉴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其摇号选择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该公司认为不具备评估条件出具了退鉴说明,原告亦未在约定期限内找到受理其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据此,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由于被告家漏水导致其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原告的权利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马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