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吴再宏与毛集镇花家湖社区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宏,毛集镇花家湖社区居委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56号原告:吴再宏,男,1944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毛集镇花家湖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毛集镇花家湖社区法定代表人:王瑞友,居委会副书记。原告吴在宏与被告毛集镇花家湖社区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