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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博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博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192号原告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余和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林,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江市博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29号上领大厦711室。法定代表人冯鹤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博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苏州广豪空调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