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贤良、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贤良,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541号申请人杨贤良,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磬安县,。被执行人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负责人郑国军,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该家具厂业主。本院在执行杨贤良申请执行大城县冯庄天利古典家具厂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在另案中被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崔玉孜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