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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贵与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021-1号原告于贵。被告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北路17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诉被告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49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鲁GP97**号客车及案外人于美华(身份证号码370721197106125369)所有的鲁VJX5**号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所有的鲁GP97**号客车一辆;二、查封案外人于美华提供担保的鲁VJX5**号汽车一辆;三、冻结被告山东亿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