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彭威与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5民一初50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威,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076号原告:彭威,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孙依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鹏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威诉被告广东特易购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威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威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祖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