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费祥与胡昌玉、刘爱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祥,胡昌玉,刘爱德,李荣英,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15号原告:费祥,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芬,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昌玉,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之新,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爱德,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荣英,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祥与被告胡昌玉、刘爱德、李荣英、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费维斌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心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