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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费祥与胡昌玉、刘爱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祥,胡昌玉,刘爱德,李荣英,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415号原告:费祥,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赵斗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芬,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昌玉,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之新,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爱德,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李荣英,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刚,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费祥与被告胡昌玉、刘爱德、李荣英、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费维斌使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案情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心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