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范洪升与李知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洪升,李知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74号原告范洪升,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被告李知远,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范洪升与被告李知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57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建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英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