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乐芳与王建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芳,王建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343号原告乐芳,建瓯人。被告王建,建瓯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芳与被告王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芳负担。审判员 梅文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