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181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考虑家庭及孩子实际情况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彭福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