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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657号原告:雷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被告:杨某某,女,198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鸣皋镇。原告雷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桥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永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