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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早春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早春,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宋早春,农民。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申请执行人宋早春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早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皖0321执36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陶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