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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秦涛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228号原告秦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63号。负责人曾想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雄波,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涛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天门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涛于2016年4月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秦涛负担。审 判 长  戴建国审 判 员  樊柏芳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